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计费条款致函的回复---概预算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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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75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06日13:25:58 打印此页 关闭

各致函单位:

贵单位“关于商讨《新疆油田公司2019年建设工程预(结)算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计费相关条款的致函”收悉。就致函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依据国家、自治区和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现行有效规范和标准,结合油田当地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保障合法权益、规范计价行为的基础上,经专业论证和审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编制取费标准”问题。

(一)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用,属于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对于“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结算,《新疆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油新造价字(2019)1号)文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中油计(2012)534号)规定执行”。

(二)中油计(2012)534号文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的费用内容、计算方法。环境影响评价费计算方法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计算;验收费规定油气田及长输管道建设项目按环境影响评价费的0.8-1.1倍计算,炼油化工、油库、加油(气)站和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费的0.6-1倍计算。

(三)以上规定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的费用内容、计算方法和计费标准。

二、“关于专家评审费的计取”问题。

专家评审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两个阶段: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1.《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之前,由新疆油田公司建设单位组织预审查时,非油田公司在职的特邀专家评审费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建设项目评估(审查)会议费用标准》(计划(2013)102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的相关规定,一般专业技术人员600元-800元/工作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00元-1000元/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 

1.《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2号)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此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后完成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监测报告的相关工作,并依法公开。

2.《新疆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件编号:Q-ZD-25-2019-A/1)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采取分级管理原则,即: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或公司审查审批初步设计(基础设计)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或公司组织开展,建设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其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

 据此规定,此项工作由新疆油田公司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审查时,非油田公司在职的特邀专家评审费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建设项目评估(审查)会议费用标准》(计划(2013)102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的相关规定,一般专业技术人员600元-800元/工作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00元-1000元/工作日。

三、“关于环评公众参与费的收取”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2019)第4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1是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2是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3是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根据以上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公开信息发生的费用据实计取。

四、“关于人员差旅费的收取”问题

(一)《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投资估算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此规定明确可采用两种方式计费。

(二)采用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费用已包含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工作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差旅费。采用按咨询服务工日方式计费,差旅费可单独计取。以上两种计费方式只能单选其一,不得重复计算。

五、“关于环境监测费标准”问题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中油计(2012)534号)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是指......,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环境监测、编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费用。”

2014年新疆油田公司专题请示集团公司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其回复《关于<关于职业病危害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专项评价费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再次明确含监测费用。

(二)近年来,国家环保部连续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等一系列导则和标准。新导则和标准对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规定了更多更高的新标准,且强制执行。根据这些强制性规定,公司环境影响咨询的监测项目、指标、内容、数量大幅增加,同时费用也大幅增加,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中油计(2012)534号)的计费标准已不能满足现行规定下实际发生的监测费用。

为此,结合油田实际,我部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收费〔2010〕761号)中的收费标准,作为新疆油田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中环境监测费用(环境监测费用包括环境影响咨询各阶段的基础数据费用和监测费用)的补充计费标准,制定了《新疆油田公司2019年建设工程预(结)算办法》(油新造价字(2019)7号)附件三《关于执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三)在数据采集和分析过程中,确需采用大型仪器的,据实计算大型仪器开机费,费用标准参考《指导意见》。

(四)新疆油田公司2019—2021框架招标承诺的下浮比例是对应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和计价标准的下浮,该招标文件不包括环境监测费用的补充计费标准。

(五)参考《指导意见》计取的环境监测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现行各项技术导则和标准,结合项目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环境监测的标准和程序执行,如实采样、分析,提供监测数据,并保证监测报告质量达到技术导则和标准要求。具体采样、分析工作量(点、次、项)由建设单位依据规范和标准验收签认,确保工作量真实准确,数据质量达到标准。

六、“关于其他特殊监测费用”问题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附件一规定:“收费标准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按照此规定,发生的特殊监测费用据实计取。

请各致函单位遵照以上回复,按照守法依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为油田公司提供优质的环评和技术服务。

                         

 

                          新疆油田公司

2019年11月26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新疆油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12.5 下一条: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