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收费[201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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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46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06日13:30:19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制止乱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认证资质、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承担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例行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  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委托内容进行。要加强监测和技术服务管理,保证监测数据的公平、公正,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需跨县、市到现场采样的,委托方应负担采样人员的交通和差旅等费用。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对外有偿环境监测和技术服务,必须到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第八条  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一、气体样品采集及分析收费

内幕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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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质样品采集及分析收费标准

内幕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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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固体样品采集及分析收费

内幕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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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噪声、振动监测收费

内幕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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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点:设置的一个监测点位;     2、次:在一个点位上所进行的一次监测;

3、项:环境样品中的一个项目;   4、一个数据:监测或分析中所出具的一个有效数据。

5、台:一台设备或锅炉。          6、断面:除尘设备的一个侧面(前端或后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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